(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如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除外:
???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二)企业合并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三)企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四)交换的资产包括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第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和金额方面显着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七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八条 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涉及补价、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的补价,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的补价,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分别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应当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的金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未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分别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原因。
(二)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三)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四)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第四章 衔接规定
第十一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 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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